書信
十三
致主教福圖納圖斯
貴格利致法努姆[1]主教福圖納圖斯。
任何人出售奉獻過的器皿,除非是法律和神聖教規所允許的情況,否則都是應受譴責和懲罰的。然而,若為著憐憫的目的,為救贖俘虜而處置這些器皿,則不應受到指責或懲罰。既然我們從你(神)的弟兄情誼所提供的資訊中得知,你為救贖俘虜而借貸,卻無力償還,因此希望在我們(神)的權威下處置一些奉獻過的器皿——在此情況下,鑑於法律和教規的規定都予以認可,我們認為應當批准,並允許你處置這些奉獻過的器皿。但是,為免其出售可能導致你(神)自己受到任何惡意批評,這些器皿應在我們的護教士約翰在場的情況下,按債務金額出售,其所得款項應支付給債權人,以便在遵守此類程序的情況下完成此事,使債權人不會因借出款項而蒙受損失,你(神)的弟兄情誼也不會現在或將來遭受惡意批評。
[1] 皮切努姆(Picenum)的法努姆·福圖納(Fanum Fortunæ)(法諾)。